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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农村正处于紧锣密鼓阶段。从我的切身体会和所了解的情况,在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了一些不很正常的现象,并有违反村民委会选举法行为。在这里,我不妨把在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和违反村民委会选举法的行为,称之为“另一面”罢了。实际上,就是这种“另一面”左右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最终结果——非民主也非民意的结果。
这种“另一面”有哪些表象呢?一是家族势力操纵选举。在有的村有的家族为了能使本家族人在本村的村委会中占有一席之位,把村民委会选举法抛在脑后,指选、迫选、阻选(谁若不投本家族所要推举的人的票,就不让谁投票)等;二是黑恶势力操纵选举。有的村民为了达到自己能选上本村村委会一成员的目的,借用黑恶势力四处游说,用黑恶手段操纵选举,除指选、迫选、阻选外,还干预、掌控村民选举出来的选举委员的工作;三是买卖选票。有的人为了自己多得票,无视选民的投票权,上门入户从那些淡对自己选举权的选民手中,以10——30元不等的票价把选票买在自己的手中,由买者代卖者行使选举权;另外还有贿选,如请吃、送钱、送物等。
村民委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村民委会选举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同时,村民委会选举是选村民自己的的“当家人”既事关选民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出现村民委会换届选举的“另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基层组织对群众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不够,导致参选人和选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比如宗族势力和黑势力在农村的抬头;再有就是,目前的农村民主环境、民主素质、民主监督还不能适应民主要求等。
村民自治的根基和特定环境是农村,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我们习惯将农村民主称为“草根民主”但村民委会选举中的这种“另一面”危害是大的,一是直接破坏了党在农村推行的民主政治的积极意义,二是扰乱了村民委会选举法在农村的实践,使选民真正意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遭到践踏,同时也扭曲了选举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这种“另一面”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选举结果的违背民主性和违法违规性。最终的恶果就是选举结果是非民主也非民意性,从而使农村基层政权、农村的政治民主,村民自治的真正意义受到伤害,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
村民委会选举中的这种“另一面”各级和选民自己当引起关注并重视。如何遏阻村民委会选举中的这种“另一面”?笔者以为,首先是要加大对选民的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选民的民主政治意识,增强选民对选举权的责任感和其政治意义的认识,要教育选民对“村民委会是本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的重要内涵的认同感。如此同时,要帮助、教育选民树立正气,增强选民对自己选举权的尊重感,使选民做到珍惜和尊重自己的选举权、投票权,选好人,让那些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人选进村委会;再就是要加大对村民委会选举工作的监督、疏导和对“另一面”的查处力度。要通过监督,及时发现“另一面”的苗头,及时对当事人讲清村民委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讲清其行为的违法性,让其打消行为“另一面”的念头;对选民讲清少数人行为“另一面”的危害性,让选民明辨是非曲直而不受“另一面”的左右,使“另一面”的行为者没有行为“另一面”的环境;对确实已经出现的“另一面”司法机关不能让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言停留在条文上,要付出实实在在的行动依法予以查处,使已行为了“另一面”的人受到该有的查处,让想行为“另一面”的人不敢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草根民主”的健康推进,也才能使选举结果合法、民主、民意。
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农村正处于紧锣密鼓阶段。从我的切身体会和所了解的情况,在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了一些不很正常的现象,并有违反村民委会选举法行为。在这里,我不妨把在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和违反村民委会选举法的行为,称之为“另一面”罢了。实际上,就是这种“另一面”左右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最终结果——非民主也非民意的结果。
这种“另一面”有哪些表象呢?一是家族势力操纵选举。在有的村有的家族为了能使本家族人在本村的村委会中占有一席之位,把村民委会选举法抛在脑后,指选、迫选、阻选(谁若不投本家族所要推举的人的票,就不让谁投票)等;二是黑恶势力操纵选举。有的村民为了达到自己能选上本村村委会一成员的目的,借用黑恶势力四处游说,用黑恶手段操纵选举,除指选、迫选、阻选外,还干预、掌控村民选举出来的选举委员的工作;三是买卖选票。有的人为了自己多得票,无视选民的投票权,上门入户从那些淡对自己选举权的选民手中,以10——30元不等的票价把选票买在自己的手中,由买者代卖者行使选举权;另外还有贿选,如请吃、送钱、送物等。
村民委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村民委会选举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同时,村民委会选举是选村民自己的的“当家人”既事关选民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出现村民委会换届选举的“另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基层组织对群众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不够,导致参选人和选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比如宗族势力和黑势力在农村的抬头;再有就是,目前的农村民主环境、民主素质、民主监督还不能适应民主要求等。
村民自治的根基和特定环境是农村,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我们习惯将农村民主称为“草根民主”但村民委会选举中的这种“另一面”危害是大的,一是直接破坏了党在农村推行的民主政治的积极意义,二是扰乱了村民委会选举法在农村的实践,使选民真正意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遭到践踏,同时也扭曲了选举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这种“另一面”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选举结果的违背民主性和违法违规性。最终的恶果就是选举结果是非民主也非民意性,从而使农村基层政权、农村的政治民主,村民自治的真正意义受到伤害,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
村民委会选举中的这种“另一面”各级和选民自己当引起关注并重视。如何遏阻村民委会选举中的这种“另一面”?笔者以为,首先是要加大对选民的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选民的民主政治意识,增强选民对选举权的责任感和其政治意义的认识,要教育选民对“村民委会是本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的重要内涵的认同感。如此同时,要帮助、教育选民树立正气,增强选民对自己选举权的尊重感,使选民做到珍惜和尊重自己的选举权、投票权,选好人,让那些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人选进村委会;再就是要加大对村民委会选举工作的监督、疏导和对“另一面”的查处力度。要通过监督,及时发现“另一面”的苗头,及时对当事人讲清村民委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讲清其行为的违法性,让其打消行为“另一面”的念头;对选民讲清少数人行为“另一面”的危害性,让选民明辨是非曲直而不受“另一面”的左右,使“另一面”的行为者没有行为“另一面”的环境;对确实已经出现的“另一面”司法机关不能让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言停留在条文上,要付出实实在在的行动依法予以查处,使已行为了“另一面”的人受到该有的查处,让想行为“另一面”的人不敢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草根民主”的健康推进,也才能使选举结果合法、民主、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