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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音华端起咖啡喝了一口掩饰自己的尴尬表情,而在一旁的苏子长脸色有些古怪。
他的想法其实有些接近邓音华的想法,不过他并不认同先贫贱后富贵以后抛弃原本的妻子或者丈夫这一点。
他的理念是基于一种平等的自由选择,苏子长认同的是如果在一段婚姻中,男方非常辛苦的为家庭工作赚钱来养活在家里当家庭主妇的妻子,只要他在心里忠于婚姻并且确实尽心尽力的为了这个家庭有足够的付出,那么男方就可以因为一些应酬方面的事情在外花天酒地。
反过来,如果是女人非常辛苦的为家庭赚钱养活在家当家庭煮夫的男方,那么只要她切切实实的依然将婚姻当做中心之一,那么她也有权利偶尔出去花天酒地一下。
前提在于,这段婚姻始终是重要的。
尽管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想法其实是违反了隐藏在《婚姻法》中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
要知道在修法之前,台湾的《婚姻法》对忠实义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国内的《婚姻法》修改之后,第四条简单的规定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而现实中更多约束人们不出轨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比如越来越多的明星夫妻出轨(或者出柜)事件,人们几乎一面倒的从道德上进行谴责而不是从法律层面上。
所谓的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贞操义务,即在婚姻中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及其他的内容。
虽然因为违背第四条,会在离婚中给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但也是仅限于“重婚”和“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点,而对于比如越来越多讨论的“约炮”并没有规定。
倒也不是法律不去规定,而是中间有个非常模糊的界限。苏子长在学习《婚姻法》时曾经也问过很多老师,最后得出的答案几乎是一致的相似:法律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和公民自由人权之间有着模糊的分界点,规定过于多则侵犯了公民的自由人权。
也就是说,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人权,国家必须放弃某些领域的立法。
其中就包括了《婚姻法》。
想到这里,苏子长想起了民法巨牛的猴子老师曾经半开玩笑的讲《婚姻法》时说过的话:“为什么《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可以撤销婚姻,而没有规定因欺诈结婚的撤销婚姻呢?”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思考点,因为在《合同法》中,有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的规定。婚姻其实跟合同非常相近,比如在过去都有婚书一说,就像签订一份终身的身份契约一样。
猴子老师表示,因为在男女的婚姻当中,无论是娶还是嫁都可能多多少少的存在着一切欺骗的成分。正是因为如此,制定《婚姻法》的哪些人一定具有非常丰富的生活经验才可以做到不规定这一点。
没有结过婚的人才会认为夫妻双方一定是非常诚实,然而真正诚实的婚姻往往并不比带有欺骗的婚姻来的更长久。
比如说,男的在娶女的之前,一定会吹嘘自己家底有多丰厚,而女的在嫁之前也会吹嘘自己性格多好多贤惠温柔。但是实际上呢?恐怕也只有自己心里清楚。
猴子老师说,网上也有网友杜撰的一部《恋爱法》。虽然国家认为像恋爱这种事情属于公民自由人权不做干涉因此没有规定。不过这部《恋爱法》还是很有意思的,作者应该是一个学过法律但是没有结过婚的人。
不然就不会在当中规定:“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爱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爱情的,不得享有恋爱权利。”
因为爱情中往往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欺骗。
在苏子长胡思乱想的当口,陈怡荣则是继续对邓音华说道:“无论是郑枝俏女士还是徐旭东先生,据我了解,在他们俩没有成立公司之前,一个是别的公司的小职员,一个是小公务。和现在的生活的比起来也算得上是贫贱了吧。”
“而现在郑枝俏女士的公司注册资本就有2000万,现在他们的生活更是优渥无比,比起当初算得上是后富贵了吧?”
“既然如此,那么就没有配得上配不上一说,一个人愿意跟你共苦,却要在同甘时抛弃掉他,这样的做法真的对吗?”
邓音华连忙辩解道:“... -->>
邓音华端起咖啡喝了一口掩饰自己的尴尬表情,而在一旁的苏子长脸色有些古怪。
他的想法其实有些接近邓音华的想法,不过他并不认同先贫贱后富贵以后抛弃原本的妻子或者丈夫这一点。
他的理念是基于一种平等的自由选择,苏子长认同的是如果在一段婚姻中,男方非常辛苦的为家庭工作赚钱来养活在家里当家庭主妇的妻子,只要他在心里忠于婚姻并且确实尽心尽力的为了这个家庭有足够的付出,那么男方就可以因为一些应酬方面的事情在外花天酒地。
反过来,如果是女人非常辛苦的为家庭赚钱养活在家当家庭煮夫的男方,那么只要她切切实实的依然将婚姻当做中心之一,那么她也有权利偶尔出去花天酒地一下。
前提在于,这段婚姻始终是重要的。
尽管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想法其实是违反了隐藏在《婚姻法》中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
要知道在修法之前,台湾的《婚姻法》对忠实义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国内的《婚姻法》修改之后,第四条简单的规定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而现实中更多约束人们不出轨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比如越来越多的明星夫妻出轨(或者出柜)事件,人们几乎一面倒的从道德上进行谴责而不是从法律层面上。
所谓的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贞操义务,即在婚姻中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及其他的内容。
虽然因为违背第四条,会在离婚中给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但也是仅限于“重婚”和“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点,而对于比如越来越多讨论的“约炮”并没有规定。
倒也不是法律不去规定,而是中间有个非常模糊的界限。苏子长在学习《婚姻法》时曾经也问过很多老师,最后得出的答案几乎是一致的相似:法律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和公民自由人权之间有着模糊的分界点,规定过于多则侵犯了公民的自由人权。
也就是说,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人权,国家必须放弃某些领域的立法。
其中就包括了《婚姻法》。
想到这里,苏子长想起了民法巨牛的猴子老师曾经半开玩笑的讲《婚姻法》时说过的话:“为什么《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可以撤销婚姻,而没有规定因欺诈结婚的撤销婚姻呢?”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思考点,因为在《合同法》中,有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的规定。婚姻其实跟合同非常相近,比如在过去都有婚书一说,就像签订一份终身的身份契约一样。
猴子老师表示,因为在男女的婚姻当中,无论是娶还是嫁都可能多多少少的存在着一切欺骗的成分。正是因为如此,制定《婚姻法》的哪些人一定具有非常丰富的生活经验才可以做到不规定这一点。
没有结过婚的人才会认为夫妻双方一定是非常诚实,然而真正诚实的婚姻往往并不比带有欺骗的婚姻来的更长久。
比如说,男的在娶女的之前,一定会吹嘘自己家底有多丰厚,而女的在嫁之前也会吹嘘自己性格多好多贤惠温柔。但是实际上呢?恐怕也只有自己心里清楚。
猴子老师说,网上也有网友杜撰的一部《恋爱法》。虽然国家认为像恋爱这种事情属于公民自由人权不做干涉因此没有规定。不过这部《恋爱法》还是很有意思的,作者应该是一个学过法律但是没有结过婚的人。
不然就不会在当中规定:“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爱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爱情的,不得享有恋爱权利。”
因为爱情中往往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欺骗。
在苏子长胡思乱想的当口,陈怡荣则是继续对邓音华说道:“无论是郑枝俏女士还是徐旭东先生,据我了解,在他们俩没有成立公司之前,一个是别的公司的小职员,一个是小公务。和现在的生活的比起来也算得上是贫贱了吧。”
“而现在郑枝俏女士的公司注册资本就有2000万,现在他们的生活更是优渥无比,比起当初算得上是后富贵了吧?”
“既然如此,那么就没有配得上配不上一说,一个人愿意跟你共苦,却要在同甘时抛弃掉他,这样的做法真的对吗?”
邓音华连忙辩解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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