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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也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因此,对岸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森林和金凯歌公司也应依法予以罚款处理(另作罚款决定书)。本院原审调解在程序上虽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所认定的事实是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确定的。其调解结果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该调解内容违法,应予纠正。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四)、(五)、(七)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
二、安延公司应归还湖贝支行借款人民币116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岸尾公司、金凯歌公司与服务社在本案中所签订的借款借据、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上述给付之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00元由安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欣然
审判员:孙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李国华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大牛
夏天看完,嘴上喃喃说道:“基本事实是有的,这就是改帐,把岸尾村拉进来。但是也有一些说法是不客观的,其一,像判决书提到贷款给安延公司16400万元,实际上是21550万元,为什么会有这个差额呢?因为法院在银行没有再举证的情况下,把已经还的9400万元,将记在安延公司帐上的、从未改帐的4650万元,作为还了再记新帐处理,这样在岸尾公司帐上就少了4650万元的累收数,反过来倒算其累计放款数也同样少了4650万元。另一个原因,是在改帐的过程中,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对仍在帐上的余额进行分帐,对已经还回来的原始借据,就没有再在帐页上重抄一遍了。因此银行也确实拿不出当年已经还掉的借据。其二,安延公司帐上挂着的4650万元,就是原始记录,岸尾公司拿出29套房地产来抵押就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事后改帐才同意抵押的。早在1994年1月22日(当时,湖贝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成立),岸尾公司(甲方)就与刚成立的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书》,‘甲方同意将产权属于甲方自己所有的三十栋厂房为乙方对外作抵押担保融通资金或实物用。……乙方以……总额5%计算付给甲方担保费……’,云云。诚然,抵押登记手续是人民银行检查期间办妥的,这也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三,从实际效果看,金凯歌公司是这件案子中的受益者,靠着一个没有什么资产的公司觅上了为人担保的活计,从而捞到了市民银行上千万元贷款本息后不知所踪,这是法院所不知道的。”
夏天将判决书复印了三份,拿了两份到了行长室,夏天看到陈作业也在,将判决书分别给到两个行长手里,对他们说:“岸尾公司的判决书拿回来了,我看了一下,还是有点问题的。”
王显耀问道:“对我们最不利的是哪一块?”
夏天说:“安延公司帐上的4650万元贷款是原始凭证记的,一直没有动过的,当初岸尾公司用来抵押的房子也是在金融服务社还没有开业就拿来要为老朱搞贷款抵押的。你说,这还不是岸尾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况且,我们还有他们两公司在1994年1月22日签订的抵押合同,他们还约定收担保费呢!他们签这个合同的时候,湖贝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成立。另外,贷款出帐后办妥抵押登记也应该受法律保护。现在判这块已经另案处理的也无效,好象比较勉强。”
王显耀说:“老夏,你负责将这个事向总行资产防损部汇报,看他们的意见是要上诉还是算了。注意要他们给个文字根据给我们,这是大事。”说完后,他看着陈作业,说:“另外,作业,明天叫郝文婷来一下,我们几人推敲一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这判决书能接受吗?二是安延公司的后续问题怎么整?要拿出一个方案。”
陈作业附和说:“那就定在明天上午吧。”
夏天一听,觉得行长又变了口风:这案子一审结,又要继续追查安延公司的财产了?心里也感到高兴,因为深圳中院已经为支行查封了安延公司购置于千汇大厦的部分房地产。只要行长动起来,当年就可以实现拍卖变现。
第二天上午,王显耀、陈作业、郝文婷、夏天四人在行长室热烈讨论中院的判决书,最后形成一个倾向性的意见是:因为支行也不太敢举证,法院依对方的证据推测当时情况,有点错失难免。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并帐后,竟然少了350万元贷款余额,银行被社会上公认为铁帐,这个差错出在什么地方呢?
王显耀对陈作业说:“作业,搞帐务你内行,你和谭飞燕、吴冬梅把这事查清楚,如果真是这么回事,也要给总行写一个报告,看他们的意见怎么处理。”
陈作业有点揶揄地说:“好吧。庄宇这人也是,把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帐弄成了一团混帐。”
郝文婷和夏天都笑了起来。
王显耀对夏天说:“老夏,你和郝律师推敲一下朱赤儿搞的新把戏当中,能不能让我们抓到能过冬的螃蟹,弄点‘两清’奖金花花?”
夏天笑着对郝文婷说:“可以,我们要过冬就靠郝律师了。当然了,到时候领奖金也有你的份。”
后来,夏天和郝文婷通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协助,不但理清了安延公司为了避债而派生的三级公司的架构关系,还发现了安延公司新的征地和已经搞完三通一平的桩基工程。王显耀、陈作业、夏天和代理律师陈大伟抽了一个下午,一起到该地块观摩了一番。
更为可喜的是,因调查连环公司、母子公司,再往上逆查,发现了千汇大厦的产权人竟是某省残疾人基金会与朱赤儿的万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的,而朱赤儿显然看重这家名叫万安的投资公司,在所有二、三级公司都没有再用他的名字作法人代表登记的情况下,唯独这家万安投资有限公司仍然是他当法人代表。这家公司于1996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在他的九个子、孙公司13000万元注册资本中,也是注册资本最大的一家公司。
夏天高兴地对郝文婷说:“现在的问题是:某省残疾人基金会是不是朱赤儿拿来作为幌子用的,或者根本就没有出资,全是老朱的钱投资建设这栋大厦,就像当年岸尾公司对服务社投资入股一样,只挂一个名。”
郝文婷面露难色地说:“要将这事查清,变为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我看困难不少。”
夏天说:“我看是有办法的。第一层,安延公司把银行贷款变成了兴办下属企业的股本金,形成企业注册资本,那也是从法律上认定了安延公司这家股东的投入,如果不是全资投入,它所持有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第二层,新公司运作后形成了利润和所得,累积了所有者权益,像万安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38层的千汇大厦,就算两家投资吧,也应该产生一块很大的收益,交了所得税以后,就是股东的权益了。我们应该有法律手段让这些收益还他的投资方所欠银行贷款本息。”
两人交换着看法,觉得眼前一亮,真的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哪!
利益,也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因此,对岸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森林和金凯歌公司也应依法予以罚款处理(另作罚款决定书)。本院原审调解在程序上虽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所认定的事实是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确定的。其调解结果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该调解内容违法,应予纠正。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四)、(五)、(七)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1562号民事调解;
二、安延公司应归还湖贝支行借款人民币116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岸尾公司、金凯歌公司与服务社在本案中所签订的借款借据、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上述给付之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00元由安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欣然
审判员:孙萍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员:李国华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大牛
夏天看完,嘴上喃喃说道:“基本事实是有的,这就是改帐,把岸尾村拉进来。但是也有一些说法是不客观的,其一,像判决书提到贷款给安延公司16400万元,实际上是21550万元,为什么会有这个差额呢?因为法院在银行没有再举证的情况下,把已经还的9400万元,将记在安延公司帐上的、从未改帐的4650万元,作为还了再记新帐处理,这样在岸尾公司帐上就少了4650万元的累收数,反过来倒算其累计放款数也同样少了4650万元。另一个原因,是在改帐的过程中,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对仍在帐上的余额进行分帐,对已经还回来的原始借据,就没有再在帐页上重抄一遍了。因此银行也确实拿不出当年已经还掉的借据。其二,安延公司帐上挂着的4650万元,就是原始记录,岸尾公司拿出29套房地产来抵押就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是事后改帐才同意抵押的。早在1994年1月22日(当时,湖贝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成立),岸尾公司(甲方)就与刚成立的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书》,‘甲方同意将产权属于甲方自己所有的三十栋厂房为乙方对外作抵押担保融通资金或实物用。……乙方以……总额5%计算付给甲方担保费……’,云云。诚然,抵押登记手续是人民银行检查期间办妥的,这也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三,从实际效果看,金凯歌公司是这件案子中的受益者,靠着一个没有什么资产的公司觅上了为人担保的活计,从而捞到了市民银行上千万元贷款本息后不知所踪,这是法院所不知道的。”
夏天将判决书复印了三份,拿了两份到了行长室,夏天看到陈作业也在,将判决书分别给到两个行长手里,对他们说:“岸尾公司的判决书拿回来了,我看了一下,还是有点问题的。”
王显耀问道:“对我们最不利的是哪一块?”
夏天说:“安延公司帐上的4650万元贷款是原始凭证记的,一直没有动过的,当初岸尾公司用来抵押的房子也是在金融服务社还没有开业就拿来要为老朱搞贷款抵押的。你说,这还不是岸尾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况且,我们还有他们两公司在1994年1月22日签订的抵押合同,他们还约定收担保费呢!他们签这个合同的时候,湖贝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成立。另外,贷款出帐后办妥抵押登记也应该受法律保护。现在判这块已经另案处理的也无效,好象比较勉强。”
王显耀说:“老夏,你负责将这个事向总行资产防损部汇报,看他们的意见是要上诉还是算了。注意要他们给个文字根据给我们,这是大事。”说完后,他看着陈作业,说:“另外,作业,明天叫郝文婷来一下,我们几人推敲一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这判决书能接受吗?二是安延公司的后续问题怎么整?要拿出一个方案。”
陈作业附和说:“那就定在明天上午吧。”
夏天一听,觉得行长又变了口风:这案子一审结,又要继续追查安延公司的财产了?心里也感到高兴,因为深圳中院已经为支行查封了安延公司购置于千汇大厦的部分房地产。只要行长动起来,当年就可以实现拍卖变现。
第二天上午,王显耀、陈作业、郝文婷、夏天四人在行长室热烈讨论中院的判决书,最后形成一个倾向性的意见是:因为支行也不太敢举证,法院依对方的证据推测当时情况,有点错失难免。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并帐后,竟然少了350万元贷款余额,银行被社会上公认为铁帐,这个差错出在什么地方呢?
王显耀对陈作业说:“作业,搞帐务你内行,你和谭飞燕、吴冬梅把这事查清楚,如果真是这么回事,也要给总行写一个报告,看他们的意见怎么处理。”
陈作业有点揶揄地说:“好吧。庄宇这人也是,把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帐弄成了一团混帐。”
郝文婷和夏天都笑了起来。
王显耀对夏天说:“老夏,你和郝律师推敲一下朱赤儿搞的新把戏当中,能不能让我们抓到能过冬的螃蟹,弄点‘两清’奖金花花?”
夏天笑着对郝文婷说:“可以,我们要过冬就靠郝律师了。当然了,到时候领奖金也有你的份。”
后来,夏天和郝文婷通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协助,不但理清了安延公司为了避债而派生的三级公司的架构关系,还发现了安延公司新的征地和已经搞完三通一平的桩基工程。王显耀、陈作业、夏天和代理律师陈大伟抽了一个下午,一起到该地块观摩了一番。
更为可喜的是,因调查连环公司、母子公司,再往上逆查,发现了千汇大厦的产权人竟是某省残疾人基金会与朱赤儿的万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的,而朱赤儿显然看重这家名叫万安的投资公司,在所有二、三级公司都没有再用他的名字作法人代表登记的情况下,唯独这家万安投资有限公司仍然是他当法人代表。这家公司于1996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在他的九个子、孙公司13000万元注册资本中,也是注册资本最大的一家公司。
夏天高兴地对郝文婷说:“现在的问题是:某省残疾人基金会是不是朱赤儿拿来作为幌子用的,或者根本就没有出资,全是老朱的钱投资建设这栋大厦,就像当年岸尾公司对服务社投资入股一样,只挂一个名。”
郝文婷面露难色地说:“要将这事查清,变为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我看困难不少。”
夏天说:“我看是有办法的。第一层,安延公司把银行贷款变成了兴办下属企业的股本金,形成企业注册资本,那也是从法律上认定了安延公司这家股东的投入,如果不是全资投入,它所持有的股权是可以转让的;第二层,新公司运作后形成了利润和所得,累积了所有者权益,像万安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38层的千汇大厦,就算两家投资吧,也应该产生一块很大的收益,交了所得税以后,就是股东的权益了。我们应该有法律手段让这些收益还他的投资方所欠银行贷款本息。”
两人交换着看法,觉得眼前一亮,真的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