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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说
是指国家大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届大会提出,并请求大会予以审议的文书。
议案一般涉及重大问题,具有建议性、可行性特点。宪法第7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写法
全文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组成。正文包括提出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三部分。议案撰写要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文字简洁,忌用命令口气。
议案与建议的区别:议案涉及重大问题并且有一定的呈文程序,建议适用范围较广,事无巨细,均可提出建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建议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
(一九八0年四月十六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么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集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集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决定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议案
国函〔1994〕1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动劳动制度改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部门同有关部门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李鹏(印)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九八o年和一九八一年先后公布施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中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这两个法律在实际执行中日益显示出不够完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外开放,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财政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这个草案,国务院已于一九九o年十二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决定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国务院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送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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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说
是指国家大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届大会提出,并请求大会予以审议的文书。
议案一般涉及重大问题,具有建议性、可行性特点。宪法第7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写法
全文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组成。正文包括提出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三部分。议案撰写要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文字简洁,忌用命令口气。
议案与建议的区别:议案涉及重大问题并且有一定的呈文程序,建议适用范围较广,事无巨细,均可提出建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建议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
(一九八0年四月十六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么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议将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集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集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决定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议案
国函〔1994〕1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动劳动制度改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部门同有关部门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李鹏(印)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九八o年和一九八一年先后公布施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中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这两个法律在实际执行中日益显示出不够完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外开放,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财政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这个草案,国务院已于一九九o年十二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决定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国务院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送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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