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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一未婚青年因贷款买房,某建设银行需要单身证明,从单位到社区居委会,再到民政部门竟没有谁愿意为他开这个证明。区区一证明而已,怎么会没有地方开?
单身证明,以前由单位和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行政管理模式沿用几十年,在人们的思维中已经成了定式,应该由他们来证明。可单位和居委却说:去年10月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和离婚完全是婚姻当事人个人的事,是不需要别人来证明的。”也就是说,婚姻状况现在是公民的私事,不知情,不出证明,于情于理于法并无不妥。
那么掌握着公民婚姻状况的民政局呢,应该能够出具单身证明吧。民政局则说:无论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我们都没有被授权办理单身证明,没有义务开具单身证明。依法行政,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事不能做,民政局不出具单身证明,无可厚非。据我所知,除了涉外婚姻,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由公证机关出具未婚证明外,其他的情况没有明确单身证明该由谁出具。
看来在出具单身证明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义务真空”习惯的做法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被抛弃了,新规定又没有授权。
贷款买房,只要能证明自己有偿还能力便行,未婚已婚都得住房,银行为什么一定要未婚者出具单身证明呢?住户一旦还不上贷款,你收房子就行了呀。银行的负责人却说:单身证明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财产纠纷,防止已婚者冒充未婚者购房而引发财产纠纷,出于规避资产风险考虑,取消单身证明对银行来说是不现实的。就是说,哪怕千万分之一的风险,银行也不想承担。银行的呆帐最高时超过了资金总额的40%,现在是企业化管理,不能用储户的钱去冒险。
单位和居委会不能窥视公民隐私,民政局要依法行政,银行要规避资产风险,各家所据的理由都很充分。照这样一说,这未婚者开不到单身证明,贷不到款买房是正常的了?可他也是人,也要住房啊,不能因为他未婚,就不享有贷款买房的权利,按照宪法,这是公民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
这事儿最后惊动了社科院社会学的专家,专家说:婚姻登记的变革重在实施人性化管理,但对于类似的“义务真空”给市民带来的不便,应该考虑在民政和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然后让公民自己“声明”如果公民的声明有假,那么他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专家说话,高瞻远瞩,眼下无法操作。乐观一点想,这个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社会不会容许这种情况长期存在。但是在短期内,对于急需单身证明贷款购房的未婚者来说,远水救不了近火。
就在未婚者为单身证明四处奔走之际,离婚者凭着离婚证,证明了自己是单身,顺利地贷款购了房。幽默一下,我们不妨钻一下空子,索性找个人领个结婚证,然后马上离婚(反正现在婚姻状况已经是隐私了,结没有结过婚,只有民政局才知道,不会影响社会形象),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这是可行的,这单身证明不就出来了吗?当然这是笑话。我们期盼着未婚者能早日通过正常途径开到单身证明,更期盼着在法规政策出台前,有关部门周全考虑,不要再把类似的“义务真空”留给社会。
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一未婚青年因贷款买房,某建设银行需要单身证明,从单位到社区居委会,再到民政部门竟没有谁愿意为他开这个证明。区区一证明而已,怎么会没有地方开?
单身证明,以前由单位和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行政管理模式沿用几十年,在人们的思维中已经成了定式,应该由他们来证明。可单位和居委却说:去年10月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和离婚完全是婚姻当事人个人的事,是不需要别人来证明的。”也就是说,婚姻状况现在是公民的私事,不知情,不出证明,于情于理于法并无不妥。
那么掌握着公民婚姻状况的民政局呢,应该能够出具单身证明吧。民政局则说:无论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我们都没有被授权办理单身证明,没有义务开具单身证明。依法行政,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事不能做,民政局不出具单身证明,无可厚非。据我所知,除了涉外婚姻,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由公证机关出具未婚证明外,其他的情况没有明确单身证明该由谁出具。
看来在出具单身证明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义务真空”习惯的做法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被抛弃了,新规定又没有授权。
贷款买房,只要能证明自己有偿还能力便行,未婚已婚都得住房,银行为什么一定要未婚者出具单身证明呢?住户一旦还不上贷款,你收房子就行了呀。银行的负责人却说:单身证明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财产纠纷,防止已婚者冒充未婚者购房而引发财产纠纷,出于规避资产风险考虑,取消单身证明对银行来说是不现实的。就是说,哪怕千万分之一的风险,银行也不想承担。银行的呆帐最高时超过了资金总额的40%,现在是企业化管理,不能用储户的钱去冒险。
单位和居委会不能窥视公民隐私,民政局要依法行政,银行要规避资产风险,各家所据的理由都很充分。照这样一说,这未婚者开不到单身证明,贷不到款买房是正常的了?可他也是人,也要住房啊,不能因为他未婚,就不享有贷款买房的权利,按照宪法,这是公民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
这事儿最后惊动了社科院社会学的专家,专家说:婚姻登记的变革重在实施人性化管理,但对于类似的“义务真空”给市民带来的不便,应该考虑在民政和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然后让公民自己“声明”如果公民的声明有假,那么他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专家说话,高瞻远瞩,眼下无法操作。乐观一点想,这个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社会不会容许这种情况长期存在。但是在短期内,对于急需单身证明贷款购房的未婚者来说,远水救不了近火。
就在未婚者为单身证明四处奔走之际,离婚者凭着离婚证,证明了自己是单身,顺利地贷款购了房。幽默一下,我们不妨钻一下空子,索性找个人领个结婚证,然后马上离婚(反正现在婚姻状况已经是隐私了,结没有结过婚,只有民政局才知道,不会影响社会形象),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这是可行的,这单身证明不就出来了吗?当然这是笑话。我们期盼着未婚者能早日通过正常途径开到单身证明,更期盼着在法规政策出台前,有关部门周全考虑,不要再把类似的“义务真空”留给社会。